第一条 总则
为保障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正常开展业务工作,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,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、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,在会员自愿交纳会费的前提下,加强会费管理,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,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参照依据
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、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、本会章程,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,结合本会工作特点,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三条 收取原则
1、会员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,及时足额缴纳会费;
2、按照会员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按级分档收取;
3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,由联合会会员部负责催缴;仍未缴纳会费的,须在联合会内部进行通告;拒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
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,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如下:
一、慈善义工:注册工本费叁拾元;
二、个人会员:会费贰仟元;
三、团体会员:会费伍仟元;
四、各级理事:理事(常务理事、名誉理事)贰万元;
第五条 缴纳时间和办法
1、会员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;
2、联合会按标准开具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。
第六条 会费使用和管理
1、按照联合会章程规定,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联合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相应管理支出;
2、联合会建立健全会费使用的规章制度,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,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;
3、联合会接受会员、团体会员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,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7月31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联合会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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